《办法》共20条,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谈话方式、组织实施、要求步骤、监督保障等内容。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践要求。
(一)精准界定谈话适用范围。《办法》把准监督谈话在党内监督体系中的职能定位,对监督谈话谁来谈、与谁谈、谈什么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规范谈话主体。《办法》严格依据主体责任规定,将监督谈话的主体规定为“地方党委和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设立的党组(党委)”,并明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的基层组织等参照执行,这有利于形成各级各类党组织同向发力、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明确谈话对象。《办法》坚持突出重点,将谈话对象明确为“下级党委(党组)、单位党组织‘一把手’”,彰显我们党持续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的如磐意志和坚定决心。三是厘清谈话内容。《办法》将监督谈话界定为党委(党组)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开展的谈话,并将谈话内容明确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和“严格自律情况”,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既压责任又严自律,推动监督防线前移,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科学设计谈话方式。《办法》规定的监督谈话包括定期谈话和及时谈话,构建起常态化加靶向化的监督谈话机制,做到常态防与及时纠并举,确保全覆盖、见实效。一是强调定期谈话全覆盖。《办法》明确提出,地方党委在一届任期内、党组(党委)在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一届任期内,应当做到对下一级党组织“一把手”定期谈话全覆盖,这有助于发挥定期谈话的日常教育、警示和督促作用。二是明确及时谈话具体情形。《办法》围绕管党治党责任落实、严格自律两个方面问题,根据问题发现途径和行为后果程度,具体规定了“一把手”存在五种情形之一的,就应当及时开展谈话,做到早发现、早纠偏。三是突出上级“一把手”抓下级“一把手”。《办法》在规定谈话人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市、县、乡党委书记这些“关键少数”,进一步明确应当由上一级党委书记负责对其开展定期谈话,从而形成“书记抓、抓书记”的工作格局,更好带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管党治党责任。
(三)全面压实谈话实施责任。《办法》坚持责任上全链条,对监督谈话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作出细化规定,明确任务分工,压实各方责任。一是明确办公厅(室)统筹协调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等规定,党委办公厅(室)是党委的综合部门,负有推动党委决策部署落实、按照党委要求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工作、承担党委运行保障具体事务等重要职责,《办法》据此规定地方党委的监督谈话工作由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同时,考虑到党组一般不设立工作机构,《办法》还规定党组(党委)的监督谈话工作由履行办公厅(室)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从而有效发挥相关部门的牵头抓总作用。二是规定相关单位配合职责。监督谈话涉及管党治党方方面面,需要各方协作配合。《办法》明确要求纪律检查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宣传部门、巡视巡察机构以及审计机关等相关单位立足职能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监督谈话工作。配合方式涵盖提出被谈话人人选建议、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协同参与谈话等关键环节,贯穿监督谈话全过程,确保监督谈话深入、有效。
(四)全流程规范谈话步骤。《办法》坚持系统观念,着力构建“谈前准备、谈中推进、谈后整改”的工作闭环。一是做足谈话准备。监督谈话不同于一般性的谈心沟通,准备工作是否充分直接决定谈话质效。《办法》专列一条,对定期谈话和及时谈话的准备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以杜绝泛泛而谈,避免谈话“空对空”。二是细化谈话步骤。监督谈话政治性强,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具体实践,应当程序规范、氛围庄重。《办法》明确开展定期谈话的五项具体步骤,特别是规定谈话人要通报有关情况、严肃指出问题,并向被谈话人提出整改要求,就是要以规范的谈话形式、严格的步骤要求,推动谈话人发扬斗争精神,敢于直面问题、动真碰硬。三是明确整改责任。谈话整改是监督谈话从提醒警示转向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办法》对监督谈话后的整改主体、整改时限、整改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还规定对落实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甚至顶风违纪的被谈话人,应当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坚决防止一谈了之、整改缺位。
(五)有效强化谈话监督保障。《办法》对监督谈话的落实、保障、监督机制分别作出明确规定,推动监督谈话工作落地见效。一是建立落实机制。《办法》明确,党委(党组)在制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和年度任务安排时,应当体现开展监督谈话的内容,确保监督谈话年度有计划、实施有方案。二是建立保障机制。《办法》规定,上级党组织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等相关考核工作中,应当了解下级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开展监督谈话工作的情况,以进一步发挥考核的激励保障作用。三是建立监督机制。《办法》要求,上级党组织在对下级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中,应当注意发现和推动解决监督谈话工作存在的问题。同时,规定纪律检查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党委(党组)开展监督谈话情况、被谈话人整改情况纳入日常监督,以有力有效监督确保《办法》在落实中不走样、不变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