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免去现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了对党员领导干部免去现职的8类情形,具体包括年龄、健康、不适任、违纪违法等。从确定处分批准权限的角度来看,违纪党员干部被免去现职,因原有的职务层次没有变化,除了前述职务对应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高于同职务层次干部的党员干部外,其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批准权限通常均不会发生改变。比如,Z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江某(未担任地方“两委委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一年以上,经Z市委研究免去现职,保留县处级正职待遇,此时如果江某因严重违纪拟给予其党纪重处分,则仍需呈报Z市委批准。
办案实践中,需关注以下两点:一是参照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被免职后可否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请示”的答复》精神,对于党员干部因涉嫌违纪、接受审查而被免去现职,案件查清后拟给予其党纪处分的,仍应当对照其被免去的职务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比如,P省Q市监委委员周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在立案审查调查后依据《政务处分法》规定应当依法免去其市监委委员职务,案件查清后拟给予周某开除党籍处分,仍应当按照市监委委员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呈报P省纪委审批。
二是依据《规定》,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或者纪委委员在接受审查期间,其所在的地方党委不得免去其上述职务,也不得接受其辞去上述职务的请求。上述规定对地方“两委委员”在接受审查期间的免职和辞职予以明确限制,以防止规避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嫌违纪的地方“两委委员”在接受审查期间恰逢地方党代会换届,换届时本级党委尚未审议其违纪问题,且换届后未再当选的,给予其党纪处分无需呈报上级党委或者纪委批准。比如,A省B市第十届市委委员、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钱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B市纪委监委立案审查,办案过程中B市第十一次党代会选举新一届B市委委员,钱某未再次当选,此种情形下拟给予钱某党纪重处分,可以对照其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呈报B市委批准,无需再呈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2.退休
《规定》结合相关党内法规,分别针对违纪的普通退休党员干部,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以退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军士等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处分批准权限。
一是普通退休党员干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相关政策,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不随退休而终止。因此,对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一般优于党员组织关系”的确定依据,无论违纪党员干部退休后党员组织关系是否从单位党组织转出,发现的违纪问题与在职时所任职务职级有无关联,均应当对照其退休前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二是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施社会化管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要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属地街道和社区党组织。为此,《规定》相应明确,对于党员组织关系已转入居住地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有违纪行为的,一般由党员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负责实施党纪处分;在违纪行为主要发生在在职期间或者与在职期间的职务有密切关联时,也可以对照其离职前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三是以退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军士。《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以退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军士,均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规定》将此类违纪党员干部的批准权限予以统一明确,一般情况下,退役前系师职军官(大校军官以及相应职级文职干部)的,党纪轻处分由省级纪委批准,党纪重处分报同级党委批准。其中,退役前系副师职军官(大校军官以及相应职级文职干部)的,党纪轻处分可以由副省级城市纪委批准,党纪重处分可以报同级党委批准;退役前系团职军官(上校、中校军官以及相应职级文职干部)的,党纪轻处分由设区的市级纪委批准,党纪重处分报同级党委批准;退役前系营职以下军官(少校以下军官以及相应职级文职干部)的,党纪轻处分由县级纪委批准,党纪重处分报同级党委批准;退役前系军士的,党纪处分由其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实施。同时,如果退役军官、军士的违纪行为主要发生在服役期间或者与服役期间的职务有密切关联,且由军队纪律检查机关审查的,可以对照其退役前的职务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抄告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地县级党委、纪委予以执行。
3.离开公职岗位
《规定》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离开公职岗位主要指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等,与退休属于并列的两种离职情形。离开公职岗位的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往往发生在任职期间,或者与原任职务职级有着密切关联,实践中甚至出现为了规避处分而“逃逸式”辞职的情况。为提高执纪监督质效,《规定》要求,对于离开公职岗位的违纪党员干部,一般对照其离职前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并将处分决定抄告其目前所在党组织予以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违纪的离开公职岗位的党员干部与普通退休党员干部在确定处分批准权限方面还存在两点不同之处:一是党员干部离开公职岗位后,发生与在职时所任原单位职务职级等没有关联的违纪问题的,如因存在斗殴、酒驾、违反社会公德等问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可以由其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履行处分审批程序;而普通党员干部退休后,发生与在职时所任原单位职务职级等没有关联的违纪问题的,仍应当对照其退休前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二是党员干部离开公职岗位后又重新担任公职,发现存在违纪问题的,无论与其原任职务是否存在关联,均按照重新担任公职后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而对于普通党员干部,即便退休后返聘至国有企业、公办学校等单位担任公职,如果发现存在违纪问题,仍应当对照其退休前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