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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党员干部被查处前职务职级变动应如何确定处分批准权限

发布日期:2026-04-30    点击: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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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政昊,浙江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载2024年《纪检监察纪法适用研究》(总第3辑)



要 点


处分批准权限的基本原则‌

1.“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一般优于党员组织关系”‌。

2.“就高不就低”。

职务职级变动的具体情形及权限适用‌

1.从“此”到“彼”的变动(如岗位调整、援派挂职)‌:一般权限不变,但转任职级公务员或援派挂职期间违纪可能影响权限。

2.从“高”到“低”的变动(如撤职、降职)‌:一般按降低后的职务确定权限,但问题线索在2年内由原权限机关提级处置。

3.从“有”到“无”的变动(如免职、退休、离职)‌:

免职:通常权限不变,因违纪被免职的仍按原职务确定权限。

退休:普通退休人员按退休前权限确定;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一般按党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管辖,特殊情况下可参照原权限;退役军官/军士按军衔对应级别确定。

离职(辞退、开除等):一般按离职前权限确定,但若违纪行为与职务无关,可由党组织关系所在地管辖;重新任职后则按新职务权限处理。

监督执纪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违纪党员干部在被查处前出现岗位调整、被免去现职、被降低职务职级以及退休、离开公职岗位等职务职级发生变动的情况。如何确定上述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常常成为困扰实践的难点问题。我们认为,要注重对照处分批准权限的确定依据和适用规则,准确分析和把握党员干部职务职级变动的具体情形,在提高监督执纪质效的同时,坚决防止和纠正随意变通、蓄意违规、无视规定等现象。

一、贯通理解处分批准权限的确定依据和适用规则

《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明确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实行分级负责制,并针对违纪党员干部进一步明确了“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一般优于党员组织关系”的确定依据和“就高不就低”的适用规则。贯通理解上述确定依据和适用规则,是准确厘清职权范围的前提和基础。

一方面,“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一般优于党员组织关系”是指给予违纪党员干部处分时,除少数例外情形(注:主要是指“兼任地方‘两委’委员的垂直或双重管理干部”“援派、挂职、委托管理干部”“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规定》以及其他党内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优先对照其被立案时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值得注意的是,在把握上述确定依据时,不能片面地认为其中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仅针对在职党员干部,退休、离开公职岗位等离职党员干部(不含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以退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军士等特殊情形)有违纪行为的,同样优先对照其离职前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

另一方面,“就高不就低”的适用规则是指对于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违纪党员干部,按照其中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职务就高确定处分批准权限。需要强调的是,适用上述规则时,应当按照违纪党员干部被立案时所任全部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就高确定,如果不区分具体情形,机械地按照其曾任和现任的所有职务确定处分批准权限,既不符合实施党纪处分的分级负责制,也有可能导致监督执纪质效低下,进而影响案件处理综合效果。

二、党员干部职务职级变动的具体情形及处分批准权限的适用

从实践的情况看,违纪党员干部被查处前职务职级的变动情形较为复杂多样、难以一一穷尽,本文将拟进行讨论的变动情形初步划分为职务职级从“此”到“彼”的变动、从“高”到“低”的变动、从“有”到“无”的变动三大类,并针对每类情形列举若干可能存在难点的问题,以期对办案工作提供一定参考。

(一)职务职级从“此”到“彼”的变动

1.岗位调整

从干部任用的角度来看,党员干部岗位调整的情形大致有以下三种:一是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对党员干部进行的正常交流;二是党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党员领导干部采取的调整职务等组织处理;三是党组织依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所作的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等组织调整。

从确定处分批准权限的角度来看,违纪党员干部岗位调整后,其原有的职务职级层次并未变动,如果此时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没有改变,则处分批准权限也不会产生变化。比如,K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某有违纪问题,但被查处前已被调整为K市交通投资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因调整前后李某均属于K市委讨论决定任免的干部,故给予李某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是一致的。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岗位调整后改变处分批准权限的特殊情形:一是其职务对应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高于同职务层次的干部,如果调整到其他岗位任职,有可能改变原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而对处分批准权限产生一定影响。比如,A省B市Y区委书记赵某(系省委讨论决定任免的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拟给予其党纪重处分需由A省委批准,如果其被查处前调整为B市科技局党组书记、局长,虽然职务层次仍为县处级正职,但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改为市委讨论决定任免的干部,在其未担任地方“两委委员”的情况下,给予其党纪重处分则可以由B市委批准。二是转任职级公务员的情形。按照贯彻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的有关答复意见,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一般由所在机关进行日常管理,但保留原待遇的除外。而从实践看,各级各类党组织对于职级公务员的管理方式具有一定自主性,做法差异较大,因此在把握处分批准权限时尤其要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W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林某,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后被免去领导职务,转任职级公务员,且根据W县委安排不再列为县管干部,转由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日常管理。林某原任的领导职务由县委讨论决定任免,故在调整前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需由W县委批准,但如果林某被查处时已调整为局党组管理的职级公务员,则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可由局党组批准。

需要强调的是,实践中要坚决防止通过“突击”调整岗位方式蓄意规避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的情况,党员干部因涉嫌违纪而被调整职务,案件查清后拟给予其党纪处分的,仍应当对照其原任的职务职级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2.援派、挂职锻炼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规定,党员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实践中,党员干部参与援派和挂职锻炼时,通常不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但有可能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进而出现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党员组织关系不一致的情况。为此,《规定》明确,如果发现此类党员干部有违纪问题,不论发生在援派、挂职锻炼前还是援派、挂职锻炼期间,一般均按照其在派出单位的职务职级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同时,从提高监督执纪质效的角度,《规定》还专门设置了确定处分批准权限的例外情形,即如果违纪问题与援派或者挂职锻炼期间挂任职务有密切关联的,必要时也可以对照挂任的职务职级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党员干部在援派、挂职锻炼结束后,又发现援派、挂职锻炼期间的违纪问题,即使与援派或者挂职锻炼期间挂任职务有密切关联,也只能对照现单位的职务职级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当然,为便于查清事实,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商请受援地、挂职锻炼地的党组织予以协助。

(二)职务职级从“高”到“低”的变动

党员干部受到撤职处分或者降职的组织处理,其原有的职务职级相应会被降低,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往往也会随之改变。对于被降低职务职级的党员干部,如果又发生新的违纪行为,或者发现其在受到处理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违纪行为,则可能涉及实施第二次处分。结合《规定》,此时一般按照违纪党员干部被降低职务职级后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值得关注的是,按照问题线索管理的相关要求,对反映被降低职务职级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在2年内应当按照被降低职务职级前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原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置或者移送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置。有观点认为,党员干部被降低职务职级2年内,拟实施第二次处分的,一般也应当按照原任职务职级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进行把握。我们认为,上述对问题线索处置的要求并不能直接套用到确定处分批准权限上来,之所以规定对被降低职务职级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提级处置,主要是考虑此类问题线索涉密,敏感的可能性较大,应当先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研判,视情况确定直接处置还是移送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置。如果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提级查处,可以进行立案并提级作出处分决定;对于经研判交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置的问题线索,需要立案并给予党纪处分的,则可以对照被降低职务职级后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

比如,E省F市委常委、秘书长方某因严重违纪违法,经E省委批准受到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F市委办公厅信息处二级主任科员。如果此后又发现方某担任省管干部职务时的涉嫌违纪问题,省纪委从审查便利性考虑,可以对其提级审查并提级作出处分决定;如果方某撤职后又因酒驾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拟给予其党纪处分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经研判,也可以将公安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交由有监督执纪权限的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处置,并由F市委办公厅按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三)职务职级从“有”到“无”的变动

1.被免去现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了对党员领导干部免去现职的8类情形,具体包括年龄、健康、不适任、违纪违法等。从确定处分批准权限的角度来看,违纪党员干部被免去现职,因原有的职务层次没有变化,除了前述职务对应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高于同职务层次干部的党员干部外,其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批准权限通常均不会发生改变。比如,Z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江某(未担任地方“两委委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一年以上,经Z市委研究免去现职,保留县处级正职待遇,此时如果江某因严重违纪拟给予其党纪重处分,则仍需呈报Z市委批准。

办案实践中,需关注以下两点:一是参照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被免职后可否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请示”的答复》精神,对于党员干部因涉嫌违纪、接受审查而被免去现职,案件查清后拟给予其党纪处分的,仍应当对照其被免去的职务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比如,P省Q市监委委员周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在立案审查调查后依据《政务处分法》规定应当依法免去其市监委委员职务,案件查清后拟给予周某开除党籍处分,仍应当按照市监委委员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呈报P省纪委审批。

二是依据《规定》,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或者纪委委员在接受审查期间,其所在的地方党委不得免去其上述职务,也不得接受其辞去上述职务的请求。上述规定对地方“两委委员”在接受审查期间的免职和辞职予以明确限制,以防止规避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嫌违纪的地方“两委委员”在接受审查期间恰逢地方党代会换届,换届时本级党委尚未审议其违纪问题,且换届后未再当选的,给予其党纪处分无需呈报上级党委或者纪委批准。比如,A省B市第十届市委委员、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钱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B市纪委监委立案审查,办案过程中B市第十一次党代会选举新一届B市委委员,钱某未再次当选,此种情形下拟给予钱某党纪重处分,可以对照其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呈报B市委批准,无需再呈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2.退休

《规定》结合相关党内法规,分别针对违纪的普通退休党员干部,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以退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军士等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处分批准权限。

一是普通退休党员干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相关政策,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不随退休而终止。因此,对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一般优于党员组织关系”的确定依据,无论违纪党员干部退休后党员组织关系是否从单位党组织转出,发现的违纪问题与在职时所任职务职级有无关联,均应当对照其退休前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二是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施社会化管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要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属地街道和社区党组织。为此,《规定》相应明确,对于党员组织关系已转入居住地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有违纪行为的,一般由党员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负责实施党纪处分;在违纪行为主要发生在在职期间或者与在职期间的职务有密切关联时,也可以对照其离职前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三是以退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军士。《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以退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军士,均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规定》将此类违纪党员干部的批准权限予以统一明确,一般情况下,退役前系师职军官(大校军官以及相应职级文职干部)的,党纪轻处分由省级纪委批准,党纪重处分报同级党委批准。其中,退役前系副师职军官(大校军官以及相应职级文职干部)的,党纪轻处分可以由副省级城市纪委批准,党纪重处分可以报同级党委批准;退役前系团职军官(上校、中校军官以及相应职级文职干部)的,党纪轻处分由设区的市级纪委批准,党纪重处分报同级党委批准;退役前系营职以下军官(少校以下军官以及相应职级文职干部)的,党纪轻处分由县级纪委批准,党纪重处分报同级党委批准;退役前系军士的,党纪处分由其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实施。同时,如果退役军官、军士的违纪行为主要发生在服役期间或者与服役期间的职务有密切关联,且由军队纪律检查机关审查的,可以对照其退役前的职务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抄告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地县级党委、纪委予以执行。

3.离开公职岗位

《规定》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离开公职岗位主要指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等,与退休属于并列的两种离职情形。离开公职岗位的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往往发生在任职期间,或者与原任职务职级有着密切关联,实践中甚至出现为了规避处分而“逃逸式”辞职的情况。为提高执纪监督质效,《规定》要求,对于离开公职岗位的违纪党员干部,一般对照其离职前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并将处分决定抄告其目前所在党组织予以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违纪的离开公职岗位的党员干部与普通退休党员干部在确定处分批准权限方面还存在两点不同之处:一是党员干部离开公职岗位后,发生与在职时所任原单位职务职级等没有关联的违纪问题的,如因存在斗殴、酒驾、违反社会公德等问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可以由其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履行处分审批程序;而普通党员干部退休后,发生与在职时所任原单位职务职级等没有关联的违纪问题的,仍应当对照其退休前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二是党员干部离开公职岗位后又重新担任公职,发现存在违纪问题的,无论与其原任职务是否存在关联,均按照重新担任公职后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而对于普通党员干部,即便退休后返聘至国有企业、公办学校等单位担任公职,如果发现存在违纪问题,仍应当对照其退休前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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