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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对问题线索采取予以了结方式处置的话,要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日期:2026-08-28    点击:0

何为予以了结?根据纪检工作实践,予以了结主要是指线索反映的问题失实或者不需要进一步开展核查工作而采取的线索处置方式。这句话比较好理解,简单来说就是反映某人的问题不属实,或者问题很轻微,不需要动用纪律措施或法律措施,没有必要再进一步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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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问题线索的主要处置方式分为:适当了解、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每一个处置方式都有相应的适用条件和要求,不能拍脑袋决策。本次主要就予以了结需要注意的要求进行阐述。

那么,予以了结的适用情形有哪些呢?

一、线索反映的问题明显不属实或不符合事实。也就是反映的事项不存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违纪违法问题,无追责基础,可以对线索予以了结。

比如,举报反映某国企负责人利用项目发包收受巨额贿赂。经核查调取招投标资料、资金流水,谈话相关人员,证实项目全程公开招标,程序合规,没有发现收受礼品礼金、利益输送证据,举报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对该线索予以了结。

二、已经予以了结的重复线索。同一举报人或者不同举报人,就同一被反映人、同一实质问题再次举报,原线索已经核查完毕并作出了结的结论,在没有新的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不再重复启动核查,予以了结。

比如,前期已调查了“某部门负责人公务接待超标”的线索,经核查确认不构成违纪,已予以了结。之后举报人又就完全相同的事由再次举报,且未提供任何新线索新材料,属于重复举报,对该件予以了结。

三、问题虽存在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经核查后确实存在违规行为,但行为程度很轻,达不到党纪政务处分标准,不需要给予纪律、法律追责,线索作了结,可视情配套批评教育、谈话提醒、责令检查等处理。

比如,核查发现某干部参会无故迟到,会议签到记录证实属实,属于工作作风方面小问题,未造成不良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对线索予以了结,同时对该干部开展谈话提醒或批评教育以督促整改。

以上就是予以了结的3种主要适用情形。对于反映的问题情节轻微的,可以予以了结,同时可以配套采取谈话提醒或批评教育等第一种形态处理。现在各级单位在开党风廉政建设大会时经常会提到一句:抓早抓小,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这就是运用了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

虽然线索了结了,但是对于反映的轻微问题还是可以红脸出汗的。敢于让党员干部红脸出汗,也是纪检部门敢于动真碰硬、不怕得罪人的鲜明体现,这也是为了进行早提醒,提前打预防针,让党员干部时刻记住纪律不是一张纸老虎。

这里要注意的是,对于反映问题失实、没有查实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由于问题不存在,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其有问题,因此不适用谈话提醒、批评教育,一般应向本人反馈澄清,不能无任何依据的开展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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