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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撰写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文书

发布日期:2026-04-10    点击:230


来源  作者:杨世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

载2024年《纪检监察纪法适用研究》(总第3辑)

转载自  纪法思享微信公众号



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成果的重要载体,高质量的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文书是执纪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具体体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高度重视处分决定文书,先后印发《党纪处分决定书》《政务处分决定书》等模板,有力有效推动了处分决定文书制作的规范化。但是,从近期调研及案件质量评查情况看,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印发的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在文书形式和文书内容等方面仍存在部分普遍性问题,影响执纪执法效果,需要在工作中予以改进和完善。

一、正确认识处分决定的重要意义

处分违纪违法党员、公职人员是党章、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严肃认真对违纪违法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是落实党章、监察法的重要内容。执纪执法实践中,由于起草处分决定处于案件审查调查处理的末端环节,部分纪检监察机关对处分决定未予充分重视,甚至存在简单套用相关内部报告、模板等情况,导致出现一系列影响案件质量的问题。对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案件审理部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正确认识处分决定的重要意义。

(一)处分决定是执纪执法工作成果的直接载体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的建设中承担重要职责,不管是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还是推动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纪检监察机关通过作出党纪政务处分,不但能够有力打击违纪违法行为,而且能够持续释放全面从严治党信号,起到传导执纪执法理念、防止腐败现象反弹回潮、遏制隐性变异的作用。因此,处分决定的重要意义不仅体现在查办案件层面,更能反映出纪检监察工作的整体成果。

(二)处分决定是对查办案件工作质量的全面检验

与审查调查报告、审理报告等内部文书不同,处分决定需印发受处分人本人及其所在党组织、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宣布。因此,处分决定是体现执纪执法严肃性的窗口,要经受住受处分人、相关党组织以及其他党员干部的检视,这对处分决定的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提出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高质量的处分决定文书,不但能让受处分人口服心服,而且能起到“惩戒一个、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有利于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特别是针对领导干部的处分决定,往往关系对一个单位或部门政治生态的整体性评价,也关系类似问题的把握处理,不仅是对受处分领导干部的政治体检,也是对查办案件工作质量的反向检验。因此,能否规范起草好处分决定文书关系查办案件的整体工作质量。

(三)处分决定是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权利的重要途径

增强党的生机活力必须充分保障党员权利,《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要求,在对党员进行监督执纪中,要严格依纪依法开展工作,保护党员的申辩权、作证权和辩护权,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并给予负责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充分保障监察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等合法权益。执纪执法实践中,实事求是查清被审查调查人的违纪违法事实、情节,并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分处理建议,是纪检监察机关落实对党员和监察对象权利保的直接体现。而处分决定是党员和监察对象进行申辩、辩护、申诉的直接依据,被处分人可以依照处分决定衡量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是否恰当,也可以依照处分决定文书行使申辩权、申诉权。因此,实事求是、客观全面起草好处分决定是尊重党员监察对象正当权利的直接体现,也是落实受处分人权利保障的重要途径。

二、准确把握处分决定文书的内容

为全面反映执纪执法成果和充分保障受处分人权利,切实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推动实现查办案件高质量发展,处分决定文书应体现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准确得当的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受处分人主体身份。

主体身份包括自然身份和职务身份两部分。其中,重点是职务身份,主要包括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工作履历、退休或免职时间以及担任党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党内外其他职务情况。执纪执法实践中,往往容易忽视对职务身份的审核,特别是部分受处分人职务身份较为复杂,关键职务任免职时间往往关系违纪违法事实的认定,因此,职务身份要结合任免职和本人笔录予以具体写明。同时,对于受处分人的自然身份,由于与违纪违法事实的定性处理的关联不高,一般可简写,列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即可。此外,鉴于受处分人曾受党纪政务处分情况是重要量纪情节,应在处分决定主体身份中予以写明,包括原处分时间、处分原因及处分种类。

二是违纪违法事实。

该部分是处分决定的主体内容。通常情况下,处分决定的违纪违法事实主要采取与审理报告一致的模式。但考虑到处分决定具有一定的外部文书性质,我们认为,其违纪违法事实表述应在与审理报告保持总体一致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情况体现一定区别。实践中,出于简洁、明晰的考虑,审理报告往往将同类违纪违法事实予以归类、简要表述。对此,为保持处分决定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应参照违纪违法事实见面材料对处分决定予以进一步细化,包括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内容,确保能够真实、客观、完整反映违纪违法行为。同时,处分决定中的违纪违法事实,需与违纪违法事实见面材料保持基本一致,相关内容和情节不能超出见面材料;对于审理报告中被处分人的自述事实,其作用主要是作为党组织和领导同志全面了解掌握案件情况的参考及财物处理的依据,这部分事实由于取证等原因未能查实的,不能作为处分依据,不能写入处分决定。此外,在违纪违法事实后,应简要写明证据状况,可表述为“以上事实,有相关证人证言及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xxx本人亦予承认”。

需要注意的是,处分决定需区分党纪和政务分别起草,且有不同内容要求。对于党纪处分决定,由于存在纪法衔接条款,违法行为和涉嫌犯罪问题可直接作为党纪处分依据,因此可以以“经审查,xxx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的问题”为概要,并按照违反政治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组织纪律、违反廉洁纪律、违反群众纪律、违反工作纪律、违反生活纪律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犯罪问题,依次表述违纪违法事实;对于政务处分决定,由于不能直接依据违纪事实给予政务处分,因此,应将违纪事实的表述转换为违反政务要求的表述,以“经调查,xxx存在以下违法和涉嫌犯罪的问题”为概要,并按照违反政治要求、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组织要求、违反廉洁要求、违反群众要求(损害群众利益)、违反工作要求、违反公职人员道德要求、其他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问题依次表述。

此外,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行为属职务违法的法定从重处分情节,不能单独认定职务违法问题。因此,对于存在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行为的受处分人,应当在其政务处分决定书“主要违法事实”部分之后,结合具体情况表述为“此外,xxx还存在串供、伪造、隐匿、毁灭证据,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包庇同案人员等从重处分情节”;同时,“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政务处分法》中无对应条款,也不宜单独认定为职务违法问题,对于存在该行为的可作为酌定从重处分情节,在政务处分决定书“主要违法事实”部分之后,表述为“此外,xxx还存在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等从重处分情节”。

三是对受处分人画像。

对受处分人画像主要是指对受处分人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总体性评价,可以全面画像,也可以重点画像,画像要反映案件特点和本质并突出政治危害。受处分人画像是党组织对受处分人政治表现甚至政治生涯的整体认定,画像内容既要结合违纪违法行为,又要充分考虑受处分人的一贯表现、错误原因、危害后果等情节,还要体现受处分人的个体差异,内容务求精准。受处分人画像的内容原则上应与审理报告保持一致,但对于党纪和政务处分,在画像部分也要区分情况体现差异。例如,党纪处分决定中可表述“违反纪法规定”,政务处分决定则一般表述“违反法律规定”。此外,对于受处分人的认错悔过态度、主动交代违纪违法问题、积极退缴违纪违法所得、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法问题等情节,也应在画像部分概要表述。

四是处分依据和处分档次。

处理违纪违法党员和公职人员可以综合运用多种处理方式,既包括纪律处分,也包括组织处理以及终止党代表资格、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因此,审理报告对于被审查调查人的处理依据往往是多方面的。但是,对不属于纪律处分事项的组织处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责令检查等内容,不应体现在处分决定文书中,也不能在处分决定中引用相关条款。处分依据要结合受处分人主体身份、违纪违法事实的发生时间、行为性质等因素具体判断,党纪处分依据主要包括《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政务处分依据主要包括《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实践中,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将不属于纪律处分事项的组织处理写入处分决定,引发受处分人辩解和申诉,影响纪律处分的严肃性。此外,在处分依据部分还需写明处分决定的审批情况,特别是对于报请同级党委、上级纪委及其同级党委批准的案件要完整写明审批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政务撤职处分决定,需在处分档次之后写明受处分后的职级或岗位等级,如“降为××级”或“按××级安排”;对于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因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应在党纪处分决定书中予以写明处分档次缘由,并注明处分影响期为两年。实践中,部分处分决定存在错引、漏引处分依据条款情况,较常见的是漏引从旧兼从轻条款、从轻或减轻条款以及收缴、没收违纪违法所得条款。此外,对开除党籍处分和政务开除处分是否需要引用从轻或减轻条款,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如有的受处分人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但其还具有主动交代违纪违法问题、积极退赃、检举揭发等情节。对此,我们认为,对于给予“双开”的受处分人,考虑到其虽具有从轻或减轻处分情形,但给予其开除党籍、政务开除处分均系顶格处理,不能体现从轻或减轻,可不再引用从轻或减轻处分条款;对于受处分人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可在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后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等方式予以体现。

五是申诉途径和生效日期。

申诉权是党章赋予党员的基本权利,根据《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八条,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审查结论不服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同时,《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因此,为落实上述要求,党纪处分决定中需写明“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按程序向x×纪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政务处分决定中需写明“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月内向本委申请复审”。此外,处分决定的生效日期应以具有处分最终批准权限的机关集体审议通过时间为准。

六是其他事项。

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一般使用“×纪”文号并使用纪委文头,政务处分决定一般使用“×监”文号并使用监委文头;处分决定版记部分,需标明印发受处分人本人,主送组织部门、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并抄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机构。同时,处分决定标题一般为“关于给予xxx(姓名)xx处分的决定”;其中,开除党籍以外的党纪处分需在受处分人姓名后加注“同志”;政务处分均不加注“同志”,也不在政务处分种类前加注“政务”表述。此外,处分决定一般不标注密级。

三、起草处分决定文书的注意事项

(一)关于违纪违法事实

从调研和评查情况看,违纪违法事实部分出现问题较多。有的处分决定仅列明受处分违纪违法行为类型,缺少违纪违法事实;有的处分决定违纪违法事实内容过于简略,缺少违纪违法时间、数额、情节等要素;有的处分决定违纪违法事实内容过于烦琐,表述大量与违纪违法性质认定和量纪情节无关的内容;还有的处分决定不能正确区分违纪违法事实的构成要件,甚至将司法机关审查认定证据不足的涉嫌职务犯罪问题,不加甄别作为违纪违法事实表述。对此,应该正确把握处分决定违纪违法事实的要求,既全面、客观反映受处分人的违纪违法性质和情节,又避免随意扩大或缩小违纪违法内容,影响纪律处分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同时,部分案件中,受处分人的违纪违法事实因存在涉密信息、个人隐私等情况,内容较为敏感或容易引发炒作,不便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此种情况,实践中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对于不宜通报相关党组织、单位的敏感信息,可在报批后仅保留标题,内容不再写入处分决定文书,但在向本人宜布处分决定时,应将该部分违纪违法事实向本人宣读并由本人签写意见后存档备查,此种情况主要适用于内容敏感的违反政治纪律问题二是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内容,可在处分决定相关违纪违法事实部分隐掉相关单位或姓名等信息,此种情况主要适用于违反生活纪律问题

(二)关于免予党纪政务处分和已退休公职人员政务处理

《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实践中,有的免予党纪政务处分没有制作书面结论,对此,应予以纠正并参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模板制作决定文书。

同时,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对于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涉案财物。因此,对于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已退休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应对其作出调整待遇的处理决定,决定的相关内容具体可参照政务处分决定,以监委名义作出,并使用“×监”文号。其中,处理决定应注明“本应给予其××(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但鉴于其已经退休,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按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具体写明按哪一职务职级重新确定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内容。

此外,对于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且不适用党纪政务处分,但需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应参照已退休公职人员处理作出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决定。

(三)关于处分决定通知和函告程序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六条和《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党纪处分决定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将政务处分决定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根据被处分人的具体身份书面告知相关的机关、单位。因此,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后,还需履行通知和函告程序。其中,履行通知程序需制作处分决定通知书,党纪处分决定以纪委办公厅(室)名义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以监委办公厅名义作出,并要求有关单位函复一定范围内宣布处分决定和处分决定执行的情况;对于函告程序,实践中一般采取党纪政务同步、平级函告的原则,即根据受处分人的具体身份,分别将政务处分以“×监函”文号函告监察机关同级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党纪处分以“x纪函”文号函告相关单位的党组或机关党组;被处分人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同时函告统战部门。对于已退休干部的党纪政务处分可不再履行函告程序。

综上,对违纪违法党员和公职人员作出党纪政务处分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处分决定文书质量直接反映执纪执法质量和效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从思想上和行动上进一步加强对处分决定文书的重视,特别是各级案件审理部门要细致、规范起草处分决定文书,以高质量的处分决定文书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发挥党纪政务处分的教育惩戒作用,助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党纪处分决定书 · 式样

中共×××纪委

关于给予×××(同志)××处分的决定

×××,性别,×族,×年×月出生,××人(籍贯),××文化程度,×年×月参加工作,×年×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年×月任×××;×年×月任×××。

××年××月××日,×××因××问题被给予××处分(组织处理、诫勉处理)。

经审查,×××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的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三、违反组织纪律

四、违反廉洁纪律

五、违反群众纪律

六、违反工作纪律

七、违反生活纪律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九、涉嫌犯罪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人证言及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本人亦予以承认。

×××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对其违纪违法行为的本质和特点进行概括描述和评价),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犯罪,……,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第×款第(×)项、第×条第×款第(×)项之规定,经××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批准,决定给予×××(同志)××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责令退赔违纪所得)。

本决定自×××年×月×日起生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写明:影响期为一年、一年半或两年)。如不服本决定,可按程序逐级向本委、××纪委(党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中共×××纪委

×××年×月×日

主送:××组织部,××市委(党委/党组)。

抄送:××市纪委监委(派驻组等)。

发:   ×××(受处分人)。

中共××纪委办公厅        ×××年×月×日印发

政务处分决定书 · 式样

×××监委

关于给予×××(姓名)××处分的决定

×××,性别,×族,×年×月出生,××人(籍贯),××文化程度,×年×月参加工作,×年×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年×月任×××;×年×月任×××。

××年××月××日,×××因××问题被给予××处分(组织处理、诫勉处理)。

经调查,×××存在以下违法和涉嫌犯罪的问题。

一、违反政治要求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三、违反组织要求

四、违反廉洁要求

五、损害群众利益

六、违反工作要求

七、违反公职人员道德要求

八、其他违法行为

九、涉嫌犯罪

此外,xxx还存在串供、伪造、隐匿、毁灭证据,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包庇同案人员,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等从重处分情节。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人证言及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本人亦予以承认。

×××身为领导干部,……(对其违法行为的本质和特点进行概括描述和评价),其行为已严重违法,并涉嫌犯罪,……,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第×条第×款第(×)项、第×条第×款第(×)项之规定,经××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批准,决定给予×××(姓名)××处分,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本决定自×××年×月×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月内向本委申请复审。

×××监委

×××年×月×日

主送:××组织部,××市委(党委/党组)。

抄送:××市纪委监委(派驻组等)。

发:   ×××(受处分人)。

××监委办公厅              ×××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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