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25 日,辽宁沈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于志刚受贿一案。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 年至 2017 年,被告人于志刚利用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副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691 万余元。
今年 6 月 28 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于志刚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于志刚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纪法底线,违背师德师风,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品礼金,接受他人安排的宴请、旅游;组织观念淡薄,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公权私用,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于志刚既是中国政法大学的领导干部,也是刑法领域的资深专家。这样一名法律人,竟然知法犯法,走向腐败之路,实属不该。如今,于志刚出庭受审,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公正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