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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经济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
2014-12-11 11:19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兰商党发〔2014〕69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学校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经济活动管理,根据《兰州商学院章程》、《中共兰州商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兰商党发〔2014〕53号)、《兰州商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兰商党发〔2014〕52号)和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规范和加强学校经济活动管理的认识
   (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经济活动管理,是依法治校的迫切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这对于我们提高治学办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推进学校内部建设与管理中,我们要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坚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规范和约束经济活动,促进学校又好又快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经济活动管理,是校党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现实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重点是落实好学校党委集体的领导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中纪委、教育部、省委、省纪委、省教育厅出台了一系列的反腐倡廉工作制度、规章和措施,要贯彻落实好这些制度、规章和措施,切实落实好校党委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就必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管理。
   (三)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经济活动管理,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各单位(部门)适应反腐倡廉工作新形势,推进贯彻落实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客观需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学校“十一条”规定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学校经济活动的程序,明确各方职责和纪律要求,对于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经济活动管理,是落实纪委监督责任,降低和防范各类经济活动腐败风险,有效保护干部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高等院校在招生录取、基建项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校办企业、学术诚信等“七个关口”的腐败案件呈易发多发势头。结合反腐败工作新形势和学校工作实际,明确和规范经济活动的程序、遵循的原则和规定,明确和强化参与经济活动各方的职责,规范用权,强化监督,提高履职能力,促进学校各项经济活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运行。
   二、准确把握学校经济活动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五)学校经济活动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认真落实学校党委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规范和加强经济活动管理,明确职责及程序,强化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治校办学水平,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六)学校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
   1、依法办事、遵章守纪,厉行节约、效益优先。
   2、规范程序、各司其职,归口管理、各负其责。
   3、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强化监督。
三、进一步明确学校经济活动的主要范围
   (七)学校经济活动主要是指学校内部相关单位(部门)或个人代表单位组织的物资采购、购买服务、基建(修缮)项目、资产出租、科研项目实施等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利益关系的社会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依法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由政府统一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依法列入政府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2、经甘肃省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个案采购活动。
   3、学校管理的资产出租、发包、转让、投资与他人合作,租用或购买楼宇、土地等经济活动。
   4、学校自主进行的基本建设、后勤修缮、物资采购等其他各类经济活动和各单位(部门)自主进行的购买物资或服务等消费活动。
   5、单位或个人组织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购买物资或服务的消费活动。
四、进一步规范学校经济活动的工作程序
   (八)项目论证及申报
   1、学校经济活动要按照要求申报项目计划,项目计划一般由使用(承办)单位提出,职能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学校依职权权限和程序审批。
   2、关乎学校长远发展的经济活动项目,在提交学校依职权审批之前,要严格按照《兰州商学院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修订)》规定的决策程序,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采取讨论、法律咨询、评估分析、听证、公示等方式进行可行性论证;涉及师生员工重大利益和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和立项报告。
   3、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
   (九)立项审批
   1、属于“三重一大” 的经济活动项目,按照《中共兰州商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立项审批。
   2、其它经济活动项目按照学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立项审批。
   (十)招标程序及要求
   1、较大金额的经济活动一律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商品或服务的商家。
   2、要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学校招投标办公室,建立评标专家库,对学校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统一策划、实施和管理。
   3、招标项目应由学校审计部门制定标底,依据相关规定公开或保密。
   4、组织招投标的部门应制定详尽的招标文件,并邀请监察、审计、财务、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或人员参加并监督。
   5、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限制的条件。
   6、工程建设(修缮)项目的招标,严格执行《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和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估算价达到规定限额的,由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组织招标。
   7、货物或者服务项目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甘肃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要求,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以上的,由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组织招标。
   (十一)合同签订
   1、较大金额的经济活动项目应在事前订立书面合同。
   2、合同须经监察、审计、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进行会签后,主管校领导审核,学校法律顾问把关,学校法人或法人授权代为签订。
   3、合同的副本由学校办公室备案,并按要求存档。
   (十二)项目实施
   1、经济活动项目一般应确定1-2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或承办,并负责质量、进度、维护等事项。
   2、经济活动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承办机构应向审批机构汇报具体执行情况。
   3、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项目的工程签证,需由甲、乙方、设计、监理、审计等部门根据施工资料,现场勘查后共同确认,提交学校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进行审批。追加项目超过总投资15%以上的,需重新立项。
   (十三)项目验收及决算
   1、经济活动完成后,应由资产管理部门或招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组织验收。
   2、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进行工程决算,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付款。
   3、验收不合格或监察、审计、财务、使用部门有异议的,必须经整改后再组织验收。
   (十四)资产登记与管理
    1、验收合格的项目,必须及时进行资产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2、国有资产登记要按规定进行现场确认,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3、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进行资产登记。
    五、进一步健全完善经济活动的制度体系
   (十五)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根据《中共兰州商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和《兰州商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落实本意见,及时修订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用制度管理和规范学校的经济活动。
   1、学校办公室牵头修订出台学校招投标及签订合同的制度。
   2、基建部门负责制定基本建设管理的制度。
   3、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大宗物资、日常小额采购和资产验收及入账的管理制度。
   4、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后勤(修缮)服务、物业管理、校园绿化等管理制度。
   5、科研管理部门要制定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相关制度。
   6、审计部门负责制定大项经济标的定额、经济责任审计等管理制度。
   7、财务部门负责制定经济活动预决算、报销付款等管理制度。
   8、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制定经济活动监督管理制度。
   9、涉及经济活动的其它部门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十六)落实学校经济活动黑名单制度。
   1、将不严格履行合同,或者管理涣散、不遵守学校有关要求,或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及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商家列入学校经济活动的黑名单。
   2、凡列入学校经济活动黑名单的商家,在资格审查时应予以排除。
   3、对于因商家违约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经济责任。
   (十七)落实回避制度。
   学校经济活动如有涉及参与决策的领导干部、具体承办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形,参与决策或承办人员应当回避。
   (十八)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1、学校经济活动中,领导干部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而造成决策失误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
   2、因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规或失职渎职,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照《兰州商学院处级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具体承办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督检查
   (十九)纪检监察部门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按照执纪监督问责的工作要求,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监督检查。
   1、要依法依纪对经济活动开展监督。坚持源头参与,全程监督,突出程序和规则,严格执纪问责。
   2、对严重违规违纪,不符合学校工作程序的经济活动项目,纪检监察部门有一票否决权。
   3、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自律,对因纪检监察干部失职渎职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校党委要加大问责力度。
   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意见,结合实际修订和完善经济活动管理制度。各二级党组织要切实承担起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2005年印发的《兰州商学院对外经济活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兰商党发〔2005〕4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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